news center新闻中心

《河北法学》2025年第2期要目

发布时间:2025-02-28浏览: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0条和第23条分别对《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的转让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和第1247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绝对责任条款★★★,作出补充解释。前者规定的是对拼装车、报废车的认知采用客观标准,后者规定的是适用绝对责任条款的后果是不支持免责或者减责的抗辩。两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即《民法典》第1214条没有规定适用绝对责任的后果,可以借鉴第23条解释关于不支持侵权人免责或者减责抗辩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247条没有规定对危险动物认知的标准,可以参照适用第20条解释关于适用客观标准认定的规则。

  内容提要: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首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是受害人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旨在通过公权力的干预来保护家暴中受害者的权利★★,该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22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令制度,有力打击家暴。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195份裁定书分析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较低、保护措施不健全★★★、裁定标准不明确、执行主体不适当★、职责未细化★、惩罚力度较小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进而提出破解之道★★,即加大宣传和培训,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提升申请率;丰富保护措施;明确保护措施的裁定标准;重新定位执行主体,将公安机关作为禁止令、迁出令等人身权益保护措施的执行主体,法院作为财产权益保护措施执行主体;提高罚款金额、建立分层处罚机制,将违反保护令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增加心理辅导★★、教育矫正等方式。以期更好地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意旨,对受害者提供切实★★、高效的保护★★。

  内容提要:风险社会催生了风险预防的基本任务。当前★,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是,多呈抽象化、碎片化,由此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权能的扩张,突出体现为环境监管泛化与预防性司法的提升。特别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动摇了环境行政与司法的传统关系:风险规避目标下,职权边界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顺势而生。解决两者衔接困境的关键在于两者地位的理性架构,一方面,尊重行政监管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专业经验及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监管之实,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环境风险治理之效。由此,形成对外“行主司辅★★”的二元协作模式★★★,对内“行政监管—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格局★。继而,自规范层面,进行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化表达,修改完善环境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包容性立法★★,为公私主体合作、公法与私法协作提供制度支撑;实践层面★★,结合区域协同治理理论,创设区域性环境监管自治组织,推动环境风险监管与司法规制的衔接配合,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公益诉权补强风险预防效能,实现环境风险的系统化治理★。

  内容提要★★:数字权利的规范性阐释和体系化构造★★★,是数字法学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致力方向,意在将其权利内容★★★、规范要素与规范适用融贯于秩序统一的法体系中。其中,权利内容构造上,可界分为基础性、范畴性和衍生性的三阶开放★★★“数字权利树”体系。规范形式构造上★★,需基于数字实践逻辑事实,凝练具备相对确定性和描述性的数字权利法律概念★★★;以数字主体、数字行为及其关系等要件为前件★,进而引发相应法律后果为后件,型构其法律规则;以人之于数字技术应用的人性尊严、主体性和自主性为终极价值需求生发其法律原则。在规范适用上★,数字权利“外部性规范”的缺略和模糊★,需借助权利之实质推理★★★、演绎之形式推理,及主观—客观理论之法律解释目的下的文法与目的解释等方法;★★“内部性权利”的冲突与竞合,需在权利之位阶和利益之均衡中权衡,并在利益最大和最小限制中进行抉择。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要求凡干预均需证成。反垄断法通过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来证成干预措施,其要件的证明方式就是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这也是反垄断法适用的核心环节★★。当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反垄断分析模式的适用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分歧,造成反垄断规则层面缺乏一致性、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性,导致实施结果层面的同案不同判。化解此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对应用层面的分析模式本身进行改良,通过规律性探索厘定考量因素与结构规则,为反垄断法配置以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基础、以综合考量为方式、以竞争效果为根本标准的系谱分析模式,形成规制效果由强到弱的多层次合理分析结构,确保准确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保证效率,使之成为兼具针对性与普适性的类型化适用标准★。

  内容提要:域外传统特别权力关系排斥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可通过特别规则限制权利★★★、规定义务和惩戒,不必有法律依据或授权。自愿不构成侵害和习惯法授权两点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学界对此进行了批判。二战后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相对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并可寻求司法救济★。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展与深化★,法律保留原则得以在执政党组织与党员、国家与公职人员、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特别权力关系中适用★★,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进步。在短时间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会扩大的情况下,不妨另辟蹊径,在法律保留原则指导下,通过构建法律保留规范体系★★★、民主参与制定特别规则、扩大备案审查对象范围等途径,促进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争端。

  内容提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以“并存型期前抵债协议★★★”为调整对象★★,故“单一型期前抵债协议”仅凭其债的变更之性质,直接依据《民法典》第543条之规定即可获得债权效力。对于★★“并存型期前抵债协议★★★”而言,其★★“代物清偿预约”与★★★“代物清偿契约★★”的性质争论★★,源自于“代物清偿是否构成契约★★★”之不同判断而产生的语境差异,并不影响该协议为诺成性债权合同之性质。在《合同编通则解释》颁布后★★★,将并存型期前抵债协议界定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学说★★★,已被否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将★★“并存型期前抵债协议★”视为担保合同★,故其与买卖型担保、让与担保合同同义★★,不具有担保效果,但具有使债权人获得让与担保权之债权效力。由于该协议的债权效力不因债务的到期而消灭,故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该抵债协议,转移抵债物的所有权。进而,该协议的履行后果,并非债之清偿,而是担保权性质的所有权之设立,故该协议并不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不属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第2款第2句之规定的适用对象。因此,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的规则体系下★★★,并存型期前抵债协议同样具有债权效力★。

  内容提要★★★:刑事法律程序运转时间的快慢问题,既难获法学理论的充分解释,也难受诉讼制度的有力规制★★,导致期限透支、滥行中断、懈怠不作为等时间乱象频发,屡屡引发学术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质疑。计算机操作系统设计原理中的“进程五态”理论,可以成为解释刑事诉讼进程创建★★、就绪、运行★★★、退出、阻塞等状态的有力理论工具,从而实现对混沌时间状态的可视化与规范化。既有助于解释单一案件的程序运转样态,也可阐述多个案件之间的竞争关系。立足刑事诉讼实践并结合★★★“进程五态”理论,可提炼刑事诉讼的单进程状态转换原理和多进程优先级调度原理,从而促进制度改良和实践优化★★。经对数百名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的实证调查可知,进程优先级可具化为资源优先级和顺序优先级两个模块,受案情严重度、舆论聚焦度、当事人关注度★★★、办理困难度、承办者利益、领导者督导六个因素影响★。为求统筹多个案件进程的优先性关系,可借鉴先来先服务、时间片轮转、最短时间优先★、最短剩余时间优先、最高响应比优先、反馈六种进程调度策略。

  内容提要: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如何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出了新课题★★★。经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近五年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发现,当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对起诉主体范围认识不一,起诉主体优先等级本末倒置,缺少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当前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受到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进程制约等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今后应从进一步厘清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顺位★★,完善细化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成立多级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海洋环境保护★★★,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四个方面★,不断完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宪法既受制于改革也逐渐在自我完善中不断调整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初期★★,追求形式合宪的频繁修改发挥了宪法对改革的确认性功能,但无法消除违宪改革的弊端;而在实际宪治层面★,党的领导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从宪法惯例进入宪法正文★★,辅之以监察委员会的入宪★★,宪法开始发挥政治规范功能;通过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监督功能业已启动★。目前改革实践中宪法功能的定位主要是消极被动的,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宪法功能需要进一步优化★★,针对改革发挥主动的底线控制功能★,即围绕宪法核心价值,通过明确修宪的界限,确保修宪确认的改革内容的规范效力发挥,实现宪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